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3號債權人 洪鋒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據以請求之7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因本件
聲請純依票據關係請求,7張支票應經提示並提出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利息應自退票理由單所載之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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