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債權人 張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整穆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因原因事實未填寫完整,部分
欄位空白)。㈡確認支票票號AJ0000000、AJ0000000○張支票利息起算日為
「111年8月5日」之記戴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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