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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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胡國強

被告 羅大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原簡字第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沈培錚

書記官黃慧中

通譯吳欣以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347元整,及自民國110年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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