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花蓮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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