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25號
原   告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勢翔 即五裕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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