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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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