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丙○○
甲○○
乙○○
史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零三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四六,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零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史永孝 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8月1
日起至100年8月1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60期攤還,每一個
月為一期,若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一切債務之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即時到期。詎料訴外人史永孝除部
份清償外,尚積欠145,340元未清償,而訴外人史永孝於96
年8月10日病故,被告丙○○、甲○○、乙○○、史克為
其法定繼承人,爰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交
易明細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放出檔明細查詢等件為
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繼承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55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