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水利
被 告 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玖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被告
全語言出版社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全語言出版社有限
公司自民國96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止,委由原告運送貨物,
運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29,224元、97,391元,原告依
約履行運送義務,被告為清償部分運費交付原告支票4紙,
惟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運費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費
請款單總表、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未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運送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柏克萊出版社有限公司、全語言出
版社有限公司分別給付積欠之運費329,224元、97,391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