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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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天賞
相 對 人 李耑慧
李輝 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中低收入
戶證明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各1份在
卷可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又
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5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民事
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
顯無理由。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