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02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周賢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代理人補正委任狀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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