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鄭希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