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 潘他唑 新(含瓶重壹點肆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55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潘他唑新 1瓶,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上開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95年度毒偵字第455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
且扣案之潘他唑新1瓶(驗餘毛重1.470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成分,此有該局檢驗成績書1紙附卷可稽,足徵前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潘他唑新無訛,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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