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6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刑保字第95000735號),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甲○○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函覆、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方鴻愷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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