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抗字第16號抗告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唯誌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