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1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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