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李金萍 被告 黃奕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88,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繕為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否認有傷害原告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