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度偵字第二三一三號、第三五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