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暘茗黃閔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吳三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朱錫欽胡伯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暘茗(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債務人102年7月24日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名下僅有一車牌號碼000-000號、125
CC、民國94年出廠之三陽機車乙輛(有機車行照影本在卷可憑),另其家人願提供現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協助債務人進行清算程序;又據本院於102年8月15日之債權人會議決議以上開現款50,000元為清算財團作清算分配,另機車部分不為處分並返還債務人,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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