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莊慧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柏名┌───────────────────────────────────────────────────┐│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1998-3││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1999-5││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2000-0││1│10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2001-1││1│1000││├──┼───────────────┼──────────────┼────┼───┼────┼───┤│0005│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2002-3││1│1000││├──┼───────────────┼──────────────┼────┼───┼────┼───┤│0006│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52003-5││1│1000││├──┼───────────────┼──────────────┼────┼───┼────┼───┤│0007│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515-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