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7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翁燕如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燕如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鉅眾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經其股東臨時會議,於民國101年12月3日決議解散後,經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2年1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解算登記在案,並選任受罰人翁燕如為清算人,受罰人旋於同年12月31日就任,此有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即經濟部102年1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鉅眾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報紙(刊登公告)等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9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乃遲至102年7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2年7月19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