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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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蘭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84,54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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