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本件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 林幸福 即凡賽斯傢俱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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