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本件原告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 袁復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