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施東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