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三九號
原告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丙○○住苗栗
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