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張子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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