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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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謝承翰 即益將車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源德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6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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