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0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延長羈押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賴秀蘭」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宜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