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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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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