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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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0一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