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
被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被告之答辯理由為何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
要。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