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黃美子 被告 簡金順
一、上列被告簡金順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業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緩刑二年,並命被告應向被害人(即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黃美子支付新臺幣35,000元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00年6月起至100年12月止,於每月15日以前,按月給付新臺幣5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刑事判決中關於賠償被害人即原告黃美子損害之負擔,與本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標的同一,惟因迄本院刑事案件宣判時止,尚未據被害人即原告黃美子撤回本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故本院乃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記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劉正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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