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石玉山 被告 洪春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賴秀雯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