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4號原告 林永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煥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第二項聲明為非財產權訴訟,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處並不完整,應併予補正,並查報被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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