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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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以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押票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之日期應記載為100年5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羈押處分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羈押期間起算日欄內,關於羈押期間起算日漏未記載,惟參照被告係於民國100年5月18日經檢察官起訴並移審,以及本院100年5月18日之訊問筆錄,確實已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則上開押票之羈押期間起算日自應更正記載為「100年5月1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