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 丁致良 被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法定代理人 侯志鵬 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7日對原告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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