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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