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2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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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龍緒
被 告 劉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02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7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商銀)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即麥克現金卡,嗣因被告積
欠債務經中華商銀終止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催告清償後,截
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被告共積欠消費款項新臺幣(下同
)45,597元,並依照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之延滯利率為年
息20%計息,又中華商銀業於95年11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交易明細、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