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政楠
相 對 人 黃燕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
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後,應補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依職權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