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41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楊婉華
被 告 程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陸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