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愛迪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原依愛迪生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民
國(下同)95年7月起至民國96年10月份止之管理費應為新臺幣
(下同)38224元(即2389×16=38224),原告起訴狀誤算為
62114元,然嗣後原告則已於97年4月17日提出正確計算之金額明
細,並更正表明為95年7月起至96年12月止之管理費43002元(即
2389×18=43002),雖擴張2個月之請求,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依法本即應予准
許,核先敘明。而原告上開之請求,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愛迪生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管理費催繳通知單、
存證信函、被告住戶建物登記謄本、欠繳金額明細表計算書及管
理費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綜上事證所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本於該社區住戶規約之
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