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德泰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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