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16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6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為下列主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出版合約書1件、營利事業登記抄本、
同意書、統一發票、印銷版權費紀錄各1紙、液氣壓學封面5
紙、液氣壓學內頁2紙、液氣壓學底頁7紙、結算明細表12紙
等影本為證:
㈠原告於民國75年間與文京圖書有限公司之負責任 陳炳煌 訂立
合作出版大專院校機械工程系教科書「液壓學」乙書,雙方
約定版權費以該書每本訂價之20%計算,於每月4月底及11月
底各按實際銷售數量結算一次,以現金支付。該書經原告於
77年間修訂為「液氣壓學」後,文京圖書有限公司於90年8
月1日來函要求改由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繼續行使原合
約之權利義務。惟近數年原告查覺所著之「液氣壓學」乙書
銷售量銳減,乃於台北市各書局查詢是否有出售未經本人授
權(即蓋有作者印章印花)之「液氣壓學」,嗣於97年1月5
日在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之「液氣壓學」1本,卻發
現該書之著作權頁並未蓋有上作者印章印花,顯有侵權行為
,為此請求按原告與文京圖書有限公司簽訂之出版合約書第
7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30萬元。
㈡兩造及文京圖書有限公司於90年7月31日簽訂之同意書,係
要讓文京圖書有限公司就原出版合約書上之所有權利、義務
整個移轉給被告,並非另訂新約。
㈢兩造所訂之出版合約書雖未限定版數及期限,然被告於印刷
新版前應依約告知所欲印刷之數量,再由原告交給相同數量
之作者印花貼紙供其貼在「液氣壓學」之底頁上銷售。譬如
某一刷要發行600本,被告於收到原告交給之同數作者印花
後即先給半數之版稅,剩下300本究竟銷售多少,待每年4月
跟11月再來結算。惟被告於印刷增訂8版時即先給原告一半
版稅,其餘半數於增訂9版印刷時再付予原告,雙方結算銷
售數量已不再限於每年4月及11月。
㈣原告就被告出所出版、銷售未貼作者印章印花之「液氣壓學
」,除向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得1本外;另據龍華科技
大學之教師告知該校使用之「液氣壓學」均未貼作者印花等
情後,已向該校學生 林誠陽陳政瑋羅際有楊景凱 、邱
鈺唐、 張元璟游宏銘江明遠 蒐集到合計8本之「液氣壓
學」均未貼用作著印花。
㈤多年未曾改版之原告所著「液氣壓學」以往每年約可銷售2,
000本(舊書約占2、3成),然被告於原告退休後之10年間
卻僅賣出1500本,由此可見市面上所售未貼作者印花之「液
氣壓學」應係被告私下加印所致;按一般書籍之印刷成本估
算,被告就增訂8、9版之實際印刷數量至少應分別為2,000
本及1,000本以上,其辯稱係因工人疏失漏貼印花云云,顯
然不實。
二、被告答辯如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版稅結算明
細表2紙、成本與利潤分析報告、銷售分析報告各1紙影本為
證:
㈠兩造於90年7月31日簽訂同意書,是將文京圖書有限公司就
原出版合約書上之所有權利移轉給予新文京圖書有限公司,
原出版合約書亦由文京圖書有限公司移交予被告,即對被告
繼續有效,且已繼續好幾年,並非另訂新約。
㈡兩造結算版稅之式,係在每次一刷印時,先付半數之版稅,
待下一刷再印時,將前一刷後半數量之版稅及本次印刷之半
數版稅付予原告,雙方結算已不限於每年4月及11月;依此
模式,被告在每一刷出版之前即會通知原告,以取得與該版
印刷數量相同數量之作者印花貼紙;而被告在92年印刷「液
氣壓學」第8版1,000本,94年印刷第9版600本均自原告取得
足數之作著印花,並已全數貼用於所銷售之「液氣壓學」上
,未再加印;且目前已無餘存未貼之印花,所印之「液氣壓
學」亦僅剩下貼有印花之各書店下架收回之27本尚未售出;
至於原告向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得被告所出版之「液氣
壓學」其版權頁未貼作者印花,可能是被告僱用之倉庫人員
或行政助理疏失漏貼幾本所致。
㈢系爭之「液氣壓學」在仍屬必修科目,且原告在設有十幾班
、學生八、九百人之龍華工專任教,暨設有八、九班、學生
三、四百人之勤益工專當主任之82至85年間當然可以賣得很
好;但自原告退休後,全台各地之二專、五專紛紛改制為大
學,傳統理工科系縮減,「液氣壓學」亦改成選修科目,加
上少子化降低入學人數,導致需求日減,原告又不願為老舊
之「液氣壓學」改版,銷售當然不如預期,即不得因此誤會
係被告多印。
㈣被告發行之「液氣壓學」,在第八版印1,000本,每本印製
成本約170元,扣除按訂價585元之20%計算之版稅及平均折
讓後之稅前毛利約144,367元;第九版印600本,每本印製成
本約192元,扣除按訂價585元之20%計算之版稅及平均折讓
後之稅前毛利約74,158元。
三、被告雖否認違約,惟查:
㈠原告於75年間與文京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炳煌訂立合
作出版大專院校機械工程系教科書「液壓學」乙書,雙方約
定每版印刷均通知原告付予蓋有作者印章之足數印花予該公
司貼用於版權頁上,版權費(俗稱「版稅」)以該書每本訂
價之20%計算,於每月4月底及11月底各按實際銷售數量結算
一次,以現金支付;該書經於77年間修訂為「液氣壓學」後
,文京圖書有限公司於90年8月1日來函要求改由新文京開發
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文京公司」)承繼該公司就原
合約之權利義務,惟原告近數年發覺「液氣壓學」一書銷售
量銳減,乃於台北市各書局查詢是否有出售未貼用作者印花
之「液氣壓學」,嗣於97年1月5日在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購得「液氣壓學」1本,並未貼用作者印花等情,業據提出
出版合約書1件、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同意書、統一發票、
印銷版權費紀錄1紙、液氣壓學封面5紙、液氣壓學內頁2紙
等影本為證,被告就此不爭執,並稱:「(你對出版合約書
的地位有沒有移轉給你有何意見?)我們認為文京圖書公司
將出版的地位移轉給我們這一點沒有意見,這個合約上的權
利業務已經移轉給我們,已經賣過好幾年,我們承認出版合
約書對我們繼續有效。(提示原告所提之出版合約書,內容
是否真正?以前有無見過此合約書之內容?)合約內容是真
正,以前有見過,原先訂的那份原稿都還在。(提示原告所
提同意書,內容是否真正?)這份也是真的。(文京圖書有
限公司所持有先前於74年與原告簽約那一份原本,有無移交
給你?)有移交。……。90年7月31日它是把原合約之整個
權利義務移轉給我們,我們承認出版合約書繼續有效。……
。我們照原來契約書約定的合作模式,在每一刷的時候給原
告計算明細表結算。(自90年7月31日後,你們有照出版合
約書第3條之約定,於每年4月底及11月底按實際出售數量,
以抽取訂價20%之版稅(版權費)嗎?此一結算方式如何進行
?是要售出每1本前讓原告蓋章,或是出版時整批蓋章,待
每月4月底及11月底結算庫存數量,以算出實際出售數量?
)我們約定是每一刷印出來之後,先給一半數量的版稅,等
到下一刷再印的時候,就付給他前一刷後半數量的版稅,及
這一刷半數版稅,已經不限於在每年四月及十一月結算。照
這個模式,我們每一刷出版之前就通知原告。……(提示原
證4,原告於97年1月5日在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增
訂新版液氣壓學乙書及原告庭呈的書籍原本,有無意見?這
本件之版權頁為何未加蓋著作人印章?)這本的確沒有蓋章
」,足證原告此一部分之主張屬實。
㈡原告提出其於97年1月5日在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之
「液氣壓學」乙書,暨其搜自龍華技術學院,並經學生林誠
陽簽名之「液氣壓學」乙書,經本院分別於97年4月16日及
同年5月28日當庭勘驗結果,其著作權頁均未蓋有上作者印
花等情業經記明筆錄在卷;而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21日(97)華版字第第001號函稱:「關於乙○著「液氣壓
學」,本公司向新文京開發出版有限公司進貨之時間及數量
如下:95年5月16日1本,95年5月23日1本,95年7月31日1本
,95年9月27日2本,95年10月3日2本,95年10月4日2本,97
年2月11日3本。本公司已於97年3月19日(即公函送達前)依
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將液氣壓學乙書下架退
還該公司」,被告亦稱:「我們聽到原告說,市面上有沒有
貼印花的書籍在賣,我們去回收二十一本,……。我們猜想
,可能是當初人工作業時有疏失,少貼印花,少了幾本。…
…。(提示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1日(97)華版字
第第001號函,這張來函所載之乙○著「液氣壓學」之進貨
數量,即95年5月16日1本,95年5月23日1本,95年7月31日1
本,95年9月27日2本,95年10月3日2本,95年10月4日2本,
97年2月11日3本,都是你賣給該公司(三民書局)嗎?)是
的,都是我們賣給它。(提示原證4,原告於97年1月5日在
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增訂新版液氣壓學乙書及原告
庭呈的書籍原本,有無意見?這本件之版權頁為何未加蓋著
作人印章?)這本的確沒有蓋章,可能是趕時間倉庫那邊漏
貼」(見本件97年4月16日調解筆錄),可見市面上銷售之
被告所發行之原告所著「液氣壓學」乙書確有未貼作者印花
之情形。
㈢被告辯稱市面所銷售未貼作者印花之伊司出版「液氣壓學」
係作業人員疏忽漏貼云云為原告否認,復未舉證以實其說,
本難遽信;而被告於92年印刷「液氣壓學」1,000本之第8版
及94年印刷「液氣壓學」600本之第9版「液氣壓學」書籍均
已向原告取得足數之作者印花貼用殆盡,目前已無餘存未貼
之印花,近幾年亦未查獲他人盜版印刷「液氣壓學」等情為
被告所自承(見本件97年4月16日調解筆錄及97年5月28日辯
論筆錄),果有漏貼印花之情形,理當存有尚未貼用之作者
印花,焉會有已無餘存之情形,可見市面銷售未貼作者印花
之新文京公司出版「液氣壓學」,應係被告私下加印無疑,
被告反此所辯即不可採,堪信原告此一部分之主張亦屬實在

㈣出版合約書第7條記載:「甲方未依本合約第3條規定擅自
出版時(未經作者蓋章而出售者,視為擅自出版),應無條
件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失(新台幣叁拾萬元)」,包括擅自出
版及擬制為擅自出版之未貼作者印花兩種情形在內;而兩造
履行出版合約書第3條約定之出版方式,係被告於印刷每版
「液氣壓學」時均事先通知原告,以取得足數之印花後,由
伊先付一半數量之版稅,餘數待下一版印刷時,連同下一版
之半數印刷量一併給付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則被告私下加印
「液氣壓學」出售,即係出版合約書第7條所訂之「擅自出
版」行為。又原告所查獲之新文京公司發行之「液氣壓學」
未貼用作者印花,縱係該公司之員工疏忽漏貼所致,亦因民
法第224條規定此等代理人或使用人就履行債務所具之過失
,應由新文京公司負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即依
第7條約定擬制為被告之擅自出版行為。
㈤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
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
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則被告擅自
出版「液氣壓學」,並未依約貼用作者印花在市面上銷售,
按出版合約書第7條所應支付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本院自得
依職權加以審查(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82年度
台上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被告出版未貼用作者印
花之「液氣壓學」業經原告搜得即有2本;而被告出版「液
氣壓學」每本訂價585元,於第8版印1,000本,扣除按訂價
585元之20%計算之版稅、每本印製成本170元及平均折讓後
之稅前毛利約144,367元,其第9版印600本,扣除同前之版
稅、每本印製成本192元及平均折讓後之稅前毛利約74,158
元,通常每一版至少需印500本以上等情為其所自承,並有
出版稅結算明細表2紙、成本與利潤分析報告、銷售分析報
告各1紙影本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私擅出版「液氣壓學」之
印刷數量、違反出版合約之程度、未貼用作者印花銷售可得
之利益,暨原告因此損失之版權費等一切情狀,認按出版合
約書第7條約定逕行處罰30萬元違約金,均屬過高,應核減
為120,000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得依出版合約書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之
違約金為120,000元,從而其依出版合約書之約定,聲明請
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年4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前
開請求應予准許部分,係就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酌定被告得免假執行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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