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賴建吉 相對人 周藝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藝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賴建吉 相對人 周藝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藝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