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移轉買賣標的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10號原告 高嘉熹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 陳萬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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