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豪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