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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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基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基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基宏(下稱被告)因涉犯僭行公務員職務、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0年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張基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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