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5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告 徐正凡劉正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具狀表示訴之聲明有誤而欲變更訴之聲明,為維護原告之訴訟權益,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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