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7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具狀表示訴之聲明有誤而欲變更訴之聲明,為維護原告之訴訟權益,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