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13號
原告 張奕祈
被告 王語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