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66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被告 林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被告籍設高雄市仁武區,且涉訟之土地也位在仁武區。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及第10條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